【典型意義】
在專利執(zhí)法保護實踐中,現(xiàn)有技術抗辯和先用權抗辯是辦案中的難點問題。該案中,河南省知識產權局準確適用現(xiàn)有技術抗辯和先用權抗辯的相關規(guī)則,對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有效保護,對今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此類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鑒和示范意義。
【案情摘要】
請求人廣東美的環(huán)境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一種用于風扇產品的裝配結構”的發(fā)明專利申請,2017年12月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610057204.8。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寧波先鋒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銷售的電風扇產品(型號FS40-19E)涉嫌侵犯其發(fā)明專利權,并于2019年6月向河南省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
被請求人辯稱,其早在2015年10月就已生產該種風葉固定扣,而涉案專利申請日是2016年1月27日,晚于其產品開始生產的日期,因此被請求人制造、銷售的被控侵權風葉固定扣屬于現(xiàn)有技術;同時,其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制造、使用,不侵犯專利權。
河南省知識產權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全部技術特征落入請求人主張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而被請求人提交的部分證據(jù)為公司內部資料,在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其真實性的情況下,不予采信,被請求人現(xiàn)有技術抗辯和先用權抗辯不成立;被請求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被控侵權產品、銷售包含有被控侵權產品的電風扇產品違反了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侵權行為成立。2019年7月,河南省知識產權局依據(jù)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河南省專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決定:責令被請求人停止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銷毀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被控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