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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美國注冊商標單方撤銷程序的分析報告

來源:中國(深圳)知識產(chǎn)權(quán)保護中心

發(fā)布時間:20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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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改善虛假商標泛濫的現(xiàn)象,并使合規(guī)商標得到更有效保護,2021年12月18日,美國專利商標局(以下簡稱“USPTO”)正式實施了《2020年商標現(xiàn)代化法案》[1](以下簡稱“TMA”)的規(guī)定細則,其中新增兩項可單方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程序。相較于美國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的雙方撤銷程序而言,單方撤銷程序以行政手段為個人、企業(yè)和USPTO提供了更快捷、更有效、更便宜的方式來打擊虛假的注冊商標,同時該新增程序也完善了美國商標注冊的完整性。本報告主要從美國注冊商標單方撤銷程序概述、撤銷流程、以及新政策下對深圳市場主體的相關建議三個方面進行分析,供有關部門及相關企業(yè)參考。

  一、美國注冊商標單方撤銷程序概述

  卡卡.png

  美國注冊商標單方撤銷程序主要包括注冊商標單方刪除程序和注冊商標單方重審程序,USPTO從2021年12月27日起正式接受這兩個程序的申請。

  (一)申請依據(jù)

  1.注冊商標單方刪除程序(Expungement proceeding)

  任何一方都能以注冊商標從未被用于指定商品/服務項目進行商業(yè)交易為由,請求刪除注冊商標中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服務項目。

  2.注冊商標單方重審程序(Reexamination proceeding)

  任何一方都能以注冊商標在相關特定日期或之前未在指定商品/服務項目進行商業(yè)交易為由,請求刪除基于使用基礎申請的注冊商標中部分或全部商品/服務項目。

  其中,當注冊商標最初是以在商業(yè)中已使用為基礎提交申請時,且在申請過程中未曾將申請基礎變更為意圖使用,申請的提交日期作為相關特定日期;當注冊商標在申請過程中將申請基礎從已使用變更為意圖使用或最初是以在商業(yè)中的意圖使用為基礎提交申請時,申請基礎的變更日期或提交使用聲明的截止日期中較晚的日期作為相關特定日期。

  (二)申請時限 

序號

名稱

時限

1

單方刪除程序

商標注冊之日起3年至10年之間提出申請。若是在2023年12月27日之前提起程序,需滿足商標注冊滿3年,但不受10年限制。

2

單方重審程序

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nèi)提出申請。

  (三)申請資格

  任何個人或企業(yè)都可以向USPTO申請啟動注冊商標單方撤銷程序,但需提供申請人的姓名、所在地址及郵箱地址。在外國居住的申請人必須委托美國律師才能提交申請,且在提交申請的同時,除需提供前述信息外,還需提供律師的姓名、郵寄地址、郵箱地址以及律師資格信息。申請人可不指明代表其提交申請書的真實利益方的姓名,但USPTO局長有權(quán)在特定情況下要求提供該信息。例如,律師可以自己的名義而非客戶的名義提出申請,但USPTO局長可能會要求律師提供客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同時,即使沒有個人或企業(yè)提出申請,USPTO局長也可以在掌握初步證據(jù)(“a reasonable predicate”)的情況下依職權(quán)自行啟動注冊商標單方撤銷程序。

  (四)相關費用

序號

單方撤銷程序的費用類型

金額

1

申請人的申請費用

400美元/類

2

商標注冊人的延期答復費用(可延期1個月)

125美元

  (五)為防止濫用的相關規(guī)則

  為了防止該新增程序被濫用,USPTO規(guī)定了以下條款:

  1.禁止反言條款,即針對先前已決的單方刪除程序涉及的商品/服務項目,不可再提起單方刪除程序,但不阻礙單方重審程序;針對先前已決的單方重審程序涉及的商品/服務項目,不可再提起單方刪除程序及單方重審程序。

  2.對于同個注冊商標項下的相同商品/服務項目,如果同時涉及單方撤銷程序、TTAB商標撤銷程序或其他未決程序的,此時單方撤銷程序可被授權(quán)優(yōu)先進行,其余程序中止。

  同時,TMA 賦予USPTO局長自由裁量權(quán),用于衡量針對同一注冊商標提出的要求刪除或重審的申請數(shù)量,且該數(shù)量沒有具體標準,原因如下:

  1.鼓勵從注冊簿中清除任何未使用的商標;

  2.若現(xiàn)有的法律保障措施不足以保護商標注冊人免受可能的程序濫用,則USPTO 可以在未來的規(guī)則中對申請數(shù)量進行限制。

  二、美國注冊商標單方撤銷程序流程

  (一)提交申請階段

  申請人須以書面形式并通過USPTO的商標電子申請系統(tǒng) (TEAS) 提交請求,請求必須包括:

  1.一份經(jīng)核實的聲明,聲明申請人已經(jīng)進行了合理調(diào)查,該注冊商標的特定商品/服務項目未按規(guī)定在商業(yè)中使用,并附上一份簡要的事實聲明以解釋申請的依據(jù)。

  2.該注冊商標的特定商品/服務項目在商業(yè)中未進行使用的初步證據(jù)(“a reasonable predicate”)。

  3.已繳納申請費用。

  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不滿足以上所有要求,USPTO將發(fā)出通知,給予申請人30天的補充材料時間。

  申請人所提交材料滿足要求后,USPTO會將包含請求和證據(jù)的申請材料上傳到 TSDR(Trademark Status and Document Retrieval)[2]系統(tǒng)中,以供注冊商標的相關記錄公開查詢。同時,USPTO還將向商標注冊人或其代理律師發(fā)送電子郵件通知(若有相關的電子郵件地址記錄),所有涉及該申請的文件都可在TSDR中查看,且商標注冊人在此階段暫時無需作出回應。

  (二)審查申請證據(jù)階段

  USPTO局長將綜合考慮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jù)以及爭議商標的相關電子注冊記錄,以確定是否啟動程序。

  1.若初步證據(jù)成立,即申請啟動注冊商標單方刪除程序的申請人能夠證明該注冊商標從未被用于指定商品/服務項目進行商業(yè)交易,或者申請啟動注冊商標單方重審程序的申請人能夠證明該注冊商標在相關特定日期或之前未在指定商品/服務項目進行商業(yè)交易,則USPTO局長將啟動程序。

  2.若初步證據(jù)不成立,則USPTO局長不會啟動程序。

  USPTO局長決定是否啟動程序的通知將發(fā)送給申請人和商標注冊人,該決定為最終決定且不可復核。

  (三)商標審查階段

  如果決定啟動程序,則由USPTO繼續(xù)審查流程,無需申請人的進一步參與,后續(xù)程序由商標注冊人與USPTO之間進行。

  USPTO審查員將發(fā)出書面通知(office action),通知商標注冊人或其律師有關程序,并要求提供注冊商標在爭議商品/服務項目上的使用證據(jù)以作出回應。除了在單方刪除程序中兩種特殊情況,一是基于外國注冊號提交申請,二是基于馬德里國際注冊指定美國[3]的申請,可允許相關的未使用理由。

  審查階段也可能提出除使用之外的其他問題,例如要求由美國律師代理(若申請人居住于外國),或提供商標注冊人的住所地址等。

  (四)商標注冊人答復階段

  商標注冊人需在三個月內(nèi)做出答復。對于非最終審查意見通知(nonfinal action),商標注冊人可以選擇以125 美元的費用申請延期一個月。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提供合理的證據(jù),或從注冊商標中刪除部分或全部有爭議的商品/服務項目來作為答復。

  如果商標注冊人及時答復,但答復不完整,USPTO 有權(quán)裁量是否給予商標注冊人30天的時間來補充答復,但后續(xù)商標注冊人向TTAB提出上訴或向局長提出申訴的時限不會相應后延30天。

  如果商標注冊人未在截止日期前作出答復,則審查程序?qū)⒈唤K止,并視情況撤銷注冊商標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服務項目。在極少數(shù)情況下,如果商標注冊人因特殊情況未能對審查意見作出答復導致其注冊商標的特定商品/服務項目被撤銷,商標注冊人可以自實際知道撤銷之日起2個月內(nèi)提出申請,要求恢復注冊商標并重新啟動審查程序,但需同時針對審查員此前所下發(fā)的審查意見通知作出答復。

  (五)審查決定階段

  如果商標注冊人及時做出答復,USPTO審查員將考量所有證據(jù),并作出決定是否撤銷爭議商標部分或全部商品/服務項目。

  1.若商標注冊人證明了商標的使用,或提供了兩種特殊情況下(見“商標審查階段”部分所述)可允許的未使用理由,USPTO將發(fā)布終止審查的通知,爭議商標的商品/服務項目不會被撤銷。

  2.若商標注冊人主動刪除了所涉注冊商標中所有爭議中的商品/服務項目,USPTO將發(fā)布終止審查的通知,并撤銷商標注冊人所刪除的注冊商標中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服務項目。

  3.若商標注冊人無法證明商標的使用,除在單方刪除程序中兩種特殊情況外(見“商標審查階段”部分所述),USPTO將針對商標注冊人的證據(jù)或理由發(fā)出最后通知,并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爭議商品/服務項目的決定。同時,如果商標注冊人不遵守相關規(guī)則要求,例如居住于國外的申請人不遵守由美國律師代理,或申請人未提供商標注冊人的真實住所地址的相關要求,審查員將作出撤銷整件注冊商標的審查決定。

  (六)上訴或請求重新審查

  商標注冊人可在審查決定作出后的三個月內(nèi)請求重新審查該決定或者向 TTAB 提出上訴。如果商標注冊人未提出重新審查請求或上訴,USPTO將發(fā)出終止程序的通知,對該注冊商標做出全部撤銷、部分撤銷或者全部維持的決定。

  單方撤銷程序全流程可參考下圖:

  拉拉.jpg

  三、新政策下對深圳市場主體的相關建議

  新政策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TMA為深圳市場主體打擊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更便捷的新程序,從注冊簿中撤銷未按規(guī)定實際使用的沖突商標;另一方面,深圳市場主體在申請美國商標過程中需要更加嚴格規(guī)范每個程序,比如注意使用證據(jù)的真實性,減少商標注冊后被撤銷的風險。

  (一)以按需申請為原則申請美國商標

  申請遞交前須確認所申請注冊的商品/服務項目是否已實際使用或有意向使用,按實際需求進行美國商標申請注冊。在什么商品/服務上使用就申請注冊什么商品/服務項目,不盲目增加注冊項目,申請注冊的項目越多則意味著申請人提供使用證據(jù)的負擔也會越重,部分申請人為“貪多”而增加一些不相關的商品/服務項目的商標注冊的做法,反而會增加不必要的注冊風險。

  (二)用真實的使用證據(jù)申請美國商標

  目前,未能如實提交使用證據(jù)已成為申請人涉嫌美國商標申請材料造假的主要理由之一。USPTO對商標使用證據(jù)的審查越來越嚴格,過往一些申請人采用PS等方式偽造使用證據(jù)的方式已無法規(guī)避USPTO嚴格的審查要求,即使商標獲準注冊,在新政策下后續(xù)也極大可能被撤銷。因此,申請人應確保證據(jù)合法合規(guī),并固定相關使用證據(jù),確保之后面對商標撤銷程序時能及時提供,而不能基于省錢、求快等目的制造虛假的使用證據(jù),否則將構(gòu)成虛假申請,增加商標的駁回或撤銷風險。

  (三)委托合法合規(guī)的代理機構(gòu)進行申請

  在甄選代理機構(gòu)時切忌盲目追求低價,宣傳低價注冊的代理機構(gòu)不僅難以保障服務質(zhì)量,更可能因各種不合規(guī)而引起美國商標被駁回或撤銷的風險,如涉及使用虛假簽名、虛假注冊地址、濫用USPTO賬戶等。因此,申請人應委托合法經(jīng)營的商標代理機構(gòu)進行申請遞交,或者直接委托美國律師進行遞交,專業(yè)的代理機構(gòu)或美國律師將最大程度地對申請全流程進行把關,并減少日后面對商標撤銷程序的相關風險。



  [1]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implements-trademark-modernization-act

  [2]https://tsdr.uspto.gov/

  [3]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tmlaw.pdf#page=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