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是全球最大的經濟體之一,擁有龐大的市場和成熟的消費者基礎。對于尋求擴展國際業(yè)務的中國企業(yè)來說,獲得歐洲發(fā)明專利不僅能夠保護創(chuàng)新成果,避免他人未經授權的使用,還能作為市場壁壘,增強企業(yè)的海外競爭優(yōu)勢。然而,專利授權過程可能會出現授權不當的情況,《歐洲發(fā)明專利公約》(以下簡稱“EPC”)下的歐洲專利異議程序(Opposition)為傳統(tǒng)歐洲發(fā)明專利以及歐洲統(tǒng)一專利提供了一套有效的授權后糾錯機制,提高了專利體系的公正性和效率。與單一國家的無效程序相比,歐洲專利異議的結果在所有專利生效的《歐洲發(fā)明專利公約》成員國家都具有法律效力,避免了在每個國家分別提起無效程序的繁瑣和高昂成本。因此,了解歐洲專利異議程序,對于我國企業(yè)在相關法律環(huán)境中保護和運用專利權具有重要意義。本報告主要從歐洲專利異議程序的概述、異議流程和主要事項進行分析,供相關部門及企業(yè)參考。
EPC第99條規(guī)定的歐洲專利異議程序旨在為歐洲專利局(EPO)授予的專利提供無效的行政途徑,不論專利是否已經在各成員國生效,都允許第三方在專利授權后的9個月異議期內對授權專利的有效性提出質疑。如果異議成功,該授權專利可在所有生效成員國被撤銷或被限制其保護范圍。除專利權人以外,任何人都可以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異議請求,包括法人或自然人,“稻草人”(包括以自己名義代表其客戶的專利律師)也可以作為名義上的異議人,但是“稻草人”不可以是以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為目的(例如代表專利權人本人的“稻草人”)。異議程序的受理及審查部門為EPO的異議審查部(opposition division),分布在德國慕尼黑、德國柏林以及荷蘭海牙。一個異議審查部通常包括三名具有技術背景的審查員,其中至少兩位為沒有參與過異議專利的授權程序,且參與過異議專利授權程序的審查員不得成為異議程序的主席。如涉及復雜的法律問題,可允許增加一名具有法律資質,且沒有參加過異議專利的授權程序的審查員。異議申請必須在專利授權公告發(fā)布在歐洲專利公報后的9個月異議期內提出,并在異議期內支付異議官費,錯過該期限將喪失提出異議的權利(繼續(xù)處理程序和恢復權利程序對異議人無效)。但當存在一個進行中的異議程序,若第三方被提起侵權訴訟或在被專利權人要求停止侵權后,提起了確認不侵權之訴,即使已經超過9個月異議期,該第三方也可加入上述異議程序。未按時支付異議官費也相當于該異議請求未被提交,異議官費的具體數額根據EPO最新公布的收費標準確定。5.域外異議人需要任命有資質的律師或專利律師進行代理,異議應包括代理人的詳細信息。EPC第100條規(guī)定了提出異議的3種理由,包括:1.根據EPC第52至57條的規(guī)定,歐洲專利的客體不具備可專利性,包括下述獨立異議理由及其組合:(1)根據EPC第52條,第53條的規(guī)定,歐洲專利不具備可專利性;(2)歐洲專利不符合EPC第54條所規(guī)定新穎性的要求;(3)歐洲專利不符合EPC第56條所規(guī)定關于創(chuàng)造性的要求;(4)歐洲專利不符合EPC第57條所規(guī)定關于實用性的要求。2.專利公開不充分,以至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實施該發(fā)明;3.專利的客體超出了提交的申請內容的范圍,或者,根據分案申請或EPC第61條提出的新申請獲得的專利的客體超出了先前提交的申請內容;其中,不清楚以及缺乏單一性不能成為歐洲專利異議的理由。異議通知可以使用英語、法語或德語三種語言中的任意一種提交。異議人住所或者常駐地位于成員國的或者是成員國國民的,也可以用該成員國英法德以外的官方語言遞交,但要限期提交英語、法語或德語之一的翻譯。異議人提交異議通知(notice of opposition)后,異議部門會在9個月異議期屆滿時根據相關規(guī)定對異議通知進行初步審查以確定是否啟動異議程序。據統(tǒng)計,從啟動異議程序到口頭審理程序大約平均需要19個月。異議程序一旦啟動,專利權人將有4個月時間準備并提交答辯書以回應異議人提出的問題和理由。專利權人也可以在此階段提交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以縮小專利保護范圍。異議部門也會將專利權人的答辯書轉達給異議人,異議人可根據需要進行回復。如專利權人在此階段不做任何回應,異議部門也可以主動審查該異議。異議部門隨后將根據EPC第101條審查雙方提交的所有理由和證據,必要時要求雙方提供進一步的意見陳述。專利權人還可以在提交主請求的同時提交多套輔助請求。這些輔助請求通常會縮小主請求中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以便提供更多讓步方案。在決定專利被撤銷之前,異議部門須依序考慮輔助請求,直至某一輔助請求能夠維持專利有效。通常情況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會請求口頭審理,異議部門不能拒絕,并在專利權人初次作出答辯后6-9個月內發(fā)出口頭審理通知,召開口頭審理的時間通常會在收到口頭審理通知至少6個月以后。雙方提交最終書面意見的截止日期通常為口頭審理前2個月。在例外情況下,可能會僅通過書面程序來處理異議。EPO通常會在口頭審理結束時根據雙方所給出的意見和證據作出口頭決定,隨后會發(fā)布書面審查決定。一般分三種:維持專利有效,維持修改后的專利有效,以及撤銷專利。該審查決定從公告之日起在所有成員國生效。受審查決定不利影響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收到書面審查決定起2個月內提起上訴并支付上訴費。此外,還應在收到書面審查決定后的4個月內,具體說明上訴理由。
為了保證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效率,同時也保護專利權利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異議程序對專利文件的修改、異議撤回以及加快審查等問題有相對嚴格的要求,具體包括:(一)專利權利人可以提交修改文件以回應異議申請,但這些修改需要滿足EPC的所有要求。(二)即使所有異議申請被撤回,異議部門仍然可以依職權繼續(xù)審查異議,以保障公眾利益。(三)如果存在與異議專利相關的侵權訴訟,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加快異議程序的審理。(四)異議程序官費通常由異議人承擔。異議程序的各方支出(例如律師費)通常由異議人和專利權利人各自承擔。但如果一方有不合理的拖延行為,異議部門可以決定改變費用分擔的方式。特別鳴謝金亦林律師對本文的支持:金亦林律師是德國冠科(Grunecker)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作為德國專利律師、歐洲專利律師、歐洲商標及外觀設計律師執(zhí)業(yè)。他是少數常年參與德國專利無效和跨境侵權訴訟的中文德國專利律師。